為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督促指導工業企業加強雨水排放環境管理,有效防范水環境風險,持續改善區域水環境質量,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文件,組織制訂了《江蘇省重點行業工業企業雨水排放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江蘇省重點行業工業企業雨水排放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督促指導工業企業加強雨水排放環境管理,有效防范水環境風險,持續改善區域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重點行業工業企業雨水收集和排放環境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重點行業工業企業,是指化工、電鍍、原料藥制造、冶煉、印染行業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工業企業”。
第三條 工業企業應結合環境風險評估,制定雨水管理制度,規范雨水排放行為,繪制管網分布圖,標明雨水管網、附屬設施(收集池、檢查井、提升泵等),以及排放口位置和水流流向,并標明廠區污染區域。本辦法所稱污染區域,是指企業日常生產,物料和產品裝卸、存儲及主要轉運通道,污染治理等過程中易產生污染物遺撒或徑流污染的區域。
第四條 工業企業應根據廠區地形、平面布置、污染區域及環境管理要求等開展雨水分區收集,建設獨立雨水收集系統,實現雨水收集系統全覆蓋。
第五條 工業企業污染區域的初期雨水收集管網及附屬設施應采用明溝或暗涵(蓋板鏤空)收集輸送,并根據污染狀況做好防滲、防腐措施,設計建設應符合《室外排水設計標準》等相關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六條 工業企業雨水收集管道及附屬設施內原則上不得敷設存在環境風險的管線。
第二章 初期雨水收集與管理
第七條 工業企業初期雨水收集設施是雨水收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初期雨水是指污染區域降雨初期產生的雨水。一般取一次降雨初期 15-30 分鐘的雨水,具體根據降雨強度及下墊面污染狀況確定。
第八條 初期雨水收集系統收集區域覆蓋污染區域,包括導流溝、初期雨水截留裝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等。
第九條 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積,需滿足一次降雨初期雨水的收集。一般情況下,池內容積可按照污染區域面積與一次降雨初期 15-30 分鐘的降雨深度的乘積設計,其中降雨深度一般按 10-30毫米設定。
第十條 雨水收集池同時兼顧事故應急池的作用時,池內容積應同時具備事故狀況下的收集功能,滿足事故應急預案中的相關要求。事故應急池內應增加流量計,實時監控池內液位,初期雨水收集進入應急池后能迅速通過提升泵轉至污水處理系統,確保應急池保持??諣顟B;同時應設置手動閥作為備用,確保在突發暴雨同時發生事故等極端情況下,即使斷電也能采取手動方式實現應急池閥門和雨排閥的有效切換。
第十一條 初期雨水收集池前設置分流井、收集池內設置液位計,可將收集池的液位標高與切換閥門開啟連鎖,通過設定的液位控制閥門開啟或關閉,實現初期污染雨水與后期潔凈雨水自然分流。因現場局限無法設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的污染區域,應設置雨水截留裝置,安裝固定泵和流量計,直接將初期雨水全部收集至污水處理系統。
第十二條 初期雨水應及時送至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原則上 5 日內須全部處理到位;未配套污水處理站的,應及時納管輸送至集中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嚴禁直接外排。
第十三條 無降雨時,初期雨水收集池應盡量保持清空。
第三章 后期雨水收集與管理
第十四條 初期雨水收集到位后,應做好后期雨水的收集、監控和排放。
第十五條 后期雨水可直接排放或納管市政雨水管網。雨水排放口水質應保持穩定、清潔。嚴禁將后期雨水排入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借道污水排口排放的,不得在污水排放監控點之前匯入,避免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效能或產生稀釋排污的嫌疑。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原則上一個廠區只允許設置一個雨水排放口。確需設置兩個及以上雨水排放口的,應書面告知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
第十七條 工業企業雨水排放口前須設置明渠或取樣監測觀察井。明渠長度不小于 1.5 米,檢查井長寬應不小于 0.5 米,檢查井底部要低于管渠底部 0.3 米以上,內側貼白色瓷磚。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雨水排放口應設立標志牌,標志牌安放位置醒目,保持清潔,不得污損、破壞。
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雨水排放口應按相關規定和管理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或水質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水質在線監控因子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接管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去除能力,以及下游水功能區、國省考斷面、飲用水源地等敏感目標管理要求等確定。
第二十條 發現雨水排放口水質異常,如監控因子出現明顯升高,或超過受納水體水功能區目標等管控要求時,應立即啟動工業企業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立即停止排水并排查超標原因,達到相關要求后方可恢復排水。
第二十一條 無降雨時,工業企業雨水排放口原則上應保持干燥;降雨后應及時排出積水,降雨停止 3 日后一般不應再出現對外排水。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業企業應在排污許可證上載明雨水排放口數量和位置、排放(回用)方式、監測計劃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工業企業應定期開展雨水收集系統日常檢查與維護,確保設施無堵塞、無滲漏、無破損。
第二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加強視頻監控設備或水質在線監控設備的運維管理,記錄并妥善保存雨水監測、設施運營等臺賬資料,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工業企業雨水排水管網圖,應納入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管理內容,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工業企業應建立明確的雨水排放口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張貼上墻,開展日常操作演練,避免人為誤操作等引發環境污染事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造紙、制革、平板玻璃、水泥、鋼鐵等行業工業企業雨水收集和排放環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